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为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现就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则上都应采取查账清算方式,少数纳税人确实无法查账清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对符合条件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组织人员开展核定征收清算的审核工作;清算审核结果报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合议批准后,通知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或退税手续。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四个档次:
1、转让普通住宅,5%;
2、转让非普通住宅,6%;
3、转让非住宅,8%;
4、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10%。
注: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第二条自2016年9月1日起失效。
三、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4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正式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经确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按新的核定征收率征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二条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