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
1、转让普通住宅,按1%;
2、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
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
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
1、转让普通住宅,按0.7%;
2、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
3、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
1、转让普通住宅,按5%;
2、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
3、转让非住宅,按8%;
4、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在2017年6月1日(含)后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在2017年6月1日(含)后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