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关于统一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现状,现将全市统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1、普通住宅2%;
2、非普通住宅3%;
3、其他类型房地产(包括:商务办公用房、营业用房、地下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2.5%。
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
本公告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房产类型及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
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局在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过程中,房产类型划分不一致,同类型房产预征率区域之间高低不一,影响了全市税政的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绍兴税收营商环境。
本公告综合考虑当前房地产项目实际税负,通过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政策,以公平全市同类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优化绍兴税收营商环境。
二、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含下辖县、市,下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类型统一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除上述两类房产以外的其他类型房产。
除保障性住房外,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除上述两类房产以外的其他类型房产(包括:商务办公用房、营业用房、地下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2.5%。
三、落实的措施要求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