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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2018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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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2018年第10号

现将《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6日

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港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所属县(市、区)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销售(转让)收入凭证、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销售(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六)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够依法清算土地增值税的。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

(一)销售(转让)住宅房屋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销售(转让)商铺和其他房地产(包括有产权的车库、车位,下同)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贵港市范围内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经法院拍卖的,应据实计算增值额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无法按前款规定据实计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按不低于8%的核定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有住宅房屋,又有商铺和其他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收入的,应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房地产销售(转让)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但不包含增值税收入。


第五条 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1.经审核认为清算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由审核人员填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认定表》(见附件1),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2.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的理由和依据,认真听取纳税人的有关陈述和意见。                      

3.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人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出具核查报告;报告应包括该项目详尽的基本情况,未能据实清算的原因,房地产转让收入及各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方法、核定征收率的测算过程、建议采用的核定征收率等内容。


4.主管税务机关将相关纳税资料上报县(市、区)税务局业务部门审核确认,出具初审报告。


5.县(市、区)税务局对业务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集体合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6.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按核准的核定征收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手续。


(二)对于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实无法按规定据实计算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六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人房产,按《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7月20日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本公告执行前达到清算条件但未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 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情形而弄虚作假,造成少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12年8月6日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布,2017年12月25日《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修订,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第二次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略):

1.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表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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