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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安徽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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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进行了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删除《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十项规定。


二、将《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四项单列,增加一个条款,作为第十九条。


三、将《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中“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按照《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确定收入的方法和顺序,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五、删除第五十五条“《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皖税务函〔2012〕583号)第二条同时废止。”的表述。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根据以上修改内容,随文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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