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进行了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删除《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十项规定。
二、将《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四项单列,增加一个条款,作为第十九条。
三、将《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中“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按照《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确定收入的方法和顺序,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五、删除第五十五条“《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皖税务函〔2012〕583号)第二条同时废止。”的表述。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根据以上修改内容,随文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