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22号)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2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以下简称《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要按照《准则》约定书的格式及要求与纳税人签定相关的协议书,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的样式和各项附表,仍然按省局《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 102号)中附件1执行,同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出具鉴证报告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上述要求出具的鉴证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二、对纳税人未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而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也必须填写辽地税发[2007]102号文件附件1中各项报表,并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一并附送。


三、辽地税发[2007]102号文件附件1中的鉴证报告、鉴证说明及各项附表中的“签章”栏,均修改为“中国注册税务师”签章,原“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废止。


四、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不予采信。


五、2008年度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是通过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或在2008年新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见辽国税函[2008]17号)。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告内容、方式进行公告,并将公告情况及时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如果您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您,请多帮我推荐给您的朋友。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


如果您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请微信:3341586979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