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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湛江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国家总局湛江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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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发布湛江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第2号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湛江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所附送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土地増值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工程造价金额按本《标准》据以计算扣除。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本《标准》等测算、核定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采用本《标准》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问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施工合同、结算文件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工程签证等。


四、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湛江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市区)

2.湛江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县市)

3.湛江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户内装修综合指标细目)

4.湛江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园林绿化工程综合指标细目)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8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莲勃发展,土地增值税的管理面临更高要求。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涉及工程造价颌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缺少专业性、权威性工程造价标准的情况下,征纳双方对房地产开发成本往往争议较大,难以确认,影响了清算工作质效。为破解上述难题,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中山试点了借助造价部门专业カ量,出台工程造价扣除标准,打造标准化、模板化、流程化的土地增值税管理新模式,取得很好效果,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新模式,要求全省各地市要制发当地的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江门、佛山、珠海等地按照省局的部暑,率先实施,取得较好的效果。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共同商议,决定借鉴其他地市的成功做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关于“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査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咸土地增值税的流失”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间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有关規定,联合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公告》以附件形式发布了《湛江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参照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主要包含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建筑工程、特殊装饰工程燃气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等七大类别的工程造价指标。



2.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所附送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工程造价金额按本《标准》据以计算扣除。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本《标准》等测算、核定税额。“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工程项目不能提供完整的施工合同、竣工图、工程结算书等,工程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工程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3)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工程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眾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采用本《标准》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应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住宅楼项目,2011年3月开工,2013年8月竣工2011、2012、2013年造价指标分别为1755、1810、1875元/平方米,其适用扣除标准计算为:(1)计算总月份为10+12+8=30:(2)计算加权平均值为(10÷30)×201年扣除标准+(12÷30)×2012年扣除标准+(8÷30)X2013年扣除标准=(10÷30)×1755+(1230)×1810+(8:30)×1875=1809元。



4.争议解决机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公告》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有争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工程签证等。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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