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发布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公告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标准核定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标准核定的扣除成本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三、各年度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即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
四、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附件: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本公告依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
随着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迅速发展,《公告》的制定和公布,将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质效,维护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助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公告》的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公告标准”)核定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标准主要包含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建筑工程、特殊装饰工程、燃气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等7个类别,用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房地产开发成本审核。
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各年度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应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例如某楼栋工程开工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其适用扣除标准计算为:(6÷18)×2013年扣除标准+(12÷18)×2014年扣除标准。
四、《公告》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