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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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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拟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2019年4月9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分类方法有所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土地增值税管理,我局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明确。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十四条“各市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的要求,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我局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普通住房为2%;非普通住房为2%;其他房地产分为两类,地下室和车位(库)等附属设施预征率为2%,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对我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不低于5%、6%。由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当地同时期、同类型房地产税负水平,合理测算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分类方法有所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土地增值税管理,我局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明确。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预征率如下: 

类    型

预征率

普通住房

2%

非普通住房

2%

其他房地产

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

2%

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

3%

 

二、核定征收率

全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低于5%,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低于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其中普通住房不低于5%、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不低于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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