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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肇庆市2008-2017年土增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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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发布肇庆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和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肇庆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如相关证据材料不齐全或缺失的,纳税人可以提供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补充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肇庆市2008-2014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2.肇庆市2015-2017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肇庆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肇庆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和权属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房地产权属及转让时间、价格等征税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等规定,我市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8-2014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有效期3年。为确保扣除标准延续性、有效性,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制定和发布《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是在《2008-2014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2015-2017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增加了2015-2017年燃气工程、高低压配电扣除标准,并细化了户内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综合指标细目。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例如某楼栋工程开工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其适用扣除标准计算为:(6÷18)×2013年扣除标准+(12÷18)×2014年扣除标准。


四、地区调整的适用系数

考虑各地区经济水平、地质构造的差异设置地区调整系数,各县(市、区)的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按以下地区调整系数计算:端州区为1.0,高要区和鼎湖区为0.99,四会市和高新区为0.985,德庆县和封开县为0.97,怀集县和广宁县为0.965。


五、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不齐全或缺失的,纳税人可以提供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补充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六、《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七、其它事项

本《公告》标准参照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市场状况经专家论证制定。


附件:

1.肇庆市2008-2014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2.肇庆市2015-2017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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