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学土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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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穗源商学院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税种之一,备受企业及税务机关的重视,那么土地增值税难在哪里?如何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从今天开始,我们一起从基础知识开始学习土增,分析土增,搞定土增!
今天我们学习的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基本规定以及具体规定中的转让房地产收入的确定”。
首先穗友们看下面的导图,来对基础知识有一个了解。
相关政策链接: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学习完了基础知识之后,接下来穗友们看看之前学员们提出的有关本节知识的问题老师是怎么样作出解答的:【税苑微诊】房地产企业出租门店的租赁收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以不含税收入还是含税收入缴纳?
最后小编向穗友们提出以下几个问题,穗友们可留言进行回答,看看自己对今日所讲的土地增值税基础知识中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的掌握程度。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请问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指的是发票上开具的销项税额还是抵扣完土地款后缴纳的增值税?
2.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问题的答案小白会在下期为穗友们整理出,穗友们要记得关注哦!
下期我们不见不散!!!
请问下期我们学习什么呢?
下期小白会为穗友们讲“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中扣除项目的确定”穗友们可提前预习。
上期问题答案解析: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时,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2.企业分立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是否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三条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企业分立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当然,财税[2015]5号政策执行到期,新的政策参考财税[2018]57号,政策变动不是太大。
3.发电厂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政府收回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若确属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土地增值税中的“赠与”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服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企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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