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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