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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通告(青地税发[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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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通告

青地税发[2008]116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算条件


(一)主动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完成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并结清应补(退)税款后,方可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二)通知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知开发企业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1、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含视同销售)和自用以及用于出租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之和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纳税申报【本条第二款废止】


符合本通告第一条“主动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主动清算条件,但至今尚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符合本通告第一条“通知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清算时应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开发企业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申报。


三、清算申报提交资料


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下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及其相关附表,包括加盖印鉴的纸质报表和相应的EXCEL格式的电子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竣工验收证明;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五)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书)单;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权属准予登记通知(证明)》、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分期开发分摊的有关证明资料;

(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八)预缴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和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有关税金合法有效凭证;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第(二)至(九)项资料,须同时报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的,除本条第(一)项资料外,其他资料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不需重复报送。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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