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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人防设施 地下建筑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新地税函[201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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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让人防设施 地下建筑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10]192号

石河子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石地税发〔2010〕41号)收悉。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建筑等,属于地上建筑物的范畴,因此,对其销售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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