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契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2015]479号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契税退税的请示》(玉地税报〔2015〕60号)收悉。关于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契税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玉土出(2012)036号),并按合同缴纳了契税5760000.02元。后因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至今未能完全处理好受让土地的拆迁问题,故该公司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玉土出(2012)036号),该地块由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领受该项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缴纳契税。但纳税人由于土地的拆迁问题而一直没有取得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属于尚未取得土地权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的规定精神,由于纳税人最终未能取得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所以,对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征收的契税,应予以办理退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