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发布江门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江门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金额核定。
二、适用时间
各年度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公告。
附件:1.蓬江区、江海区(高新区)、新会区和鹤山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2.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江门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行业发展迅速,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日显重要,尤其是在成本扣除项目方面,由于房地产业具有受地质条件影响大、建筑风格多种多样以及开发档次定位差异大等行业特性,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造价相差甚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虚高建造成本,税务人员对建筑工程造价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成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纳双方关注争议的焦点。为了进一步规范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质效,亟需出台针对土地增值税的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二、《公告》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
《公告》扣除标准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金额核定。
(一)在清算审核时,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公告》扣除标准计算扣除。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的,通过向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公告》扣除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因素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后核定税额。
三、《公告》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
各年度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照各年度工程施工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造价核定扣除标准,求和后得到加权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例如某楼栋工程开工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其适用扣除标准计算为:(6÷18)×2013年扣除标准+(12÷18)×2014年扣除标准。
四、其它事项
本《公告》的扣除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可半年进行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建筑市场变化情况,组织专家评估有关扣除标准数据进行调整并予以发布。
附件1.蓬江区、江海区(高新区)、新会区和鹤山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附件2.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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