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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关于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条例》没有对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有所规定,但是很多人会有疑惑,我们先看一下老师的看法: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好有共鸣,恭喜您,您已经有所收获了。

小编也总结了一些地方政策,您可以参考学习

目录

01

国家的规定



02

湖南的规定



03

广东的规定



04

安徽的规定



05

上海的规定



06

青岛的规定



07

河南的规定


01

国家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股权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700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77号)收悉。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将所拥有的陕西渭河电厂新厂(以下简称电厂)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旭兴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应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将其拥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土资〔2003〕2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太古可口可乐香港有限公司将其全资拥有的独资企业—太古饮品(东莞)有限公司全部转让给可口可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企业资产的整体出售,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因此,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02

湖南的规定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

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増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済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増值税。

03

广东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让股权涉及房地产是否征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65号)你局云地税发[1998]004号请示悉.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减轻国有企业的沉重负扭,保障职工生活继续得到安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其属下全资企业广东省云浮水泥厂的95%股权转让给香港中国水泥(国际)有限公司,同时以5%的股权与香港中国水泥(国际)有限公司成立中外合营公司.对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让95%股权涉及的房地产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全资企业将其股权转让他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不予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让股权而涉及的房地产,不予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04

安徽的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

你局《关于省旅游开发中心转让部分股权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请示》(黄地税一字[1996]第136号)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目前股权转让(包括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较为复杂。其中,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你局请示中的省旅游开发中心的股权转让,可按上述原则前款进行确定。

05

上海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征收问题的规定(沪地税地[1997]25号)(现已全文失效废止)第六条关于股权转让、变更征免税问题中规定:原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由于种种原因,将所持的部份或全部股权转让给新的股东名下,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办理转让手续,都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06

青岛的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

问答十八:“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07

河南的规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豫地税函〔2014〕305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乡市隆基新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14〕150 号)收悉。对新乡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新乡市隆基新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原股东“新乡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新青浦置业有限公司”,在2007年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先对该问题明确如下:

对新乡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新青浦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新乡市隆基新上海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鉴于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从上面的政策可以看出,对于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分为必须缴纳派和不应缴纳派。您是怎么想的呢?欢迎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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