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跨“营改增”前后的项目如何计算应税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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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跨“营改增”前后的项目如何计算应税收入总额?
Q:
现在,房地产企业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一般是“营改增”前开始施工,“营改增”后竣工,对这样的项目如何计算应税收入总额?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公式确定应税收入金额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例:2017年12月末,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D项目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D项目是“营改增”前的老项目,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D项目销售收入总额22200万元,“营改增”前销售收入11100万元,“营改增”后销售收入(含税)11100万元,已知自2016年5月1日以来进项税额累计留抵额为700万元,销项税额抵减率为3.3%,请计算应缴增值税额和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案例分析]
(1)应税收入总额计算如下:
“营改增”前销售收入11100万元;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11100÷1.09)×(1+3.3%)=10520(万元)
D项目应税收入总额=11100+10520=21620(万元)
(2)应缴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11100÷1.09)×9%=917(万元)
进项税额留抵额700万元。
应缴增值税额=917-700=217(万元)
(3)分析: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与进项税额无关,与扣除土地价款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抵减额(或销项税额抵减率)相关。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
下期我们学习“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金额包括的范围有哪些”,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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