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拆迁补偿费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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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拆迁补偿费如何扣除?
Q: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动迁户的问题是最常遇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安置动迁户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
A:
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拆迁安置费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有明确规定,归纳一下,对动迁户的补偿可以分为实物补偿与货币补偿,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实物安置动迁户
(1)动迁户回迁。
房地产企业用本项目建造的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其价格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人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异地建房安置。
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公允价值计算异地项目的收入,本项目计入拆迁补偿费。
(3)异地购房安置。
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人拆迁补偿费。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拆迁补偿合同中必须写:异地购房安置,购房发票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购房时,购房发票户名写动迁户的名字,以便给被动迁户办理产权证,以合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货币安置动迁户
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何谓有效凭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审查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也就是说,以拆迁合同、签收花名册、签收凭证、动迁户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
下期我们学习“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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