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精选答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拆迁补偿费如何扣除?

刘玉章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2024-08-24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问题七: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拆迁补偿费如何扣除?

Q: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动迁户的问题是最常遇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安置动迁户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

A:

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拆迁安置费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有明确规定,归纳一下,对动迁户的补偿可以分为实物补偿与货币补偿,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实物安置动迁户

(1)动迁户回迁。

房地产企业用本项目建造的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其价格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人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异地建房安置。

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公允价值计算异地项目的收入,本项目计入拆迁补偿费。

(3)异地购房安置。

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人拆迁补偿费。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拆迁补偿合同中必须写:异地购房安置,购房发票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购房时,购房发票户名写动迁户的名字,以便给被动迁户办理产权证,以合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货币安置动迁户

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何谓有效凭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审查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也就是说,以拆迁合同、签收花名册、签收凭证、动迁户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

下期我们学习“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声明

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无法查实原作者姓名,还望谅解;同时,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如果您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您,请多帮我推荐给您的朋友。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


如果您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请微信:3341586979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