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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桂财财税字[199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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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桂财财税字[1995]28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税收管理,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标准为:
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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