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桂财财税字[1995]28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桂财财税字[1995]28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如果您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您,请多帮我推荐给您的朋友。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
如果您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请微信:3341586979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