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云财税政字(95)第18号)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云财税政字(95)第18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两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七条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鉴于房屋磨损程度无法具体量化,我省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以使用时间为标准,凡是建成后未使用或者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的,属新建房;凡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属旧房。


二、关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按省人民政府(1995)第22号令发布的《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即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如果您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您,请多帮我推荐给您的朋友。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


如果您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请微信:3341586979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