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房地产企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无发票不能扣除,如何进行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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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九:房地产企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无发票不能扣除,如何进行实务操作?
Q:
按照行业规定,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后,房地产企业按工程结算价款的3%扣留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税法对此有严格规定,未取得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质量保证金不得扣除,对这项业务应当如何进行实务操作?
A: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建质[2017]138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建筑施工企业为了防止结算风险,一般采取的办法是收多少工程款按实收款额开具发票。那么,没有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很可能无法取得发票。
为了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取得全额发票,房地产企业应当在工程出包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支付办法依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做出规定,发包方应在合同签订30天之内预付10%~30%的预付款。进行工程进度款结算后,发包方应按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开具发票。发包人应按比例扣回预付款,与工程进度同期结算款相抵。这样,截止到项目竣工结算时,所付工程款一般不会超过90%。竣工结算后,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按剩余金额全额开具发票,支付7%的工程款,很自然地将3%的质量保证金留在了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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