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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答疑】“营改增”之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如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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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营改增”之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如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Q:
“营改增”之后,纳税人因为购置房产时间不同,所取得购房发票各异,应当如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A:
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扣除。(1)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何谓每年?“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为一年。隐含意思是不足6个月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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