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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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Q:
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纳税事项,必须从取得发票开始加以重视。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原始凭证有什么规定?
A:
所有税种的税款征收都十分重视原始凭证,土地增值税更有其特殊意义。因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两项附加扣除,一是“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建造成本的10%附加扣除;二是“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按照建造成本的20%附加扣除。统称“附加扣除”30%。如果房地产企业在日常核算中不能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清算时被税务机关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剔除,就会减少130%的扣除项目金额,增加了130%的增值额,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就意味着要多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前,房地产企业必须对全部原始凭证进行一次十分认真的自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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