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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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Q: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是否必须经过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鉴证?
A: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包括:
(1)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4)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中并没有强行要求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审计鉴证,而是说“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可以理解为:如果没有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就可以不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各地税务师管理中心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进行严肃惩治。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需要中介机构审计鉴证,可按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来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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