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办过户就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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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十五: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办过户就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Q:
甲公司2015年以2300万元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未进行任何开发,2017年10月将该项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工业企业用于建造厂房,转让价格3500万元,为逃避纳税,双方约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甲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把地转让给乙公司,这种情况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A:
从税法角度出发,纳税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就成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至于是否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与纳税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从上述规定判断,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又发生了取得收入的转让行为,理应成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甲、乙公司为逃避纳税,不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补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为乙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否则,乙公司没有土地使用权是不得进行房产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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