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将房产捐赠给社会福利事业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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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十六:将房产捐赠给社会福利事业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Q:
2017年9月重阳节前夕,为配合当地政府敬老爱老活动,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栋公寓楼捐赠给当地民政局作为敬老院使用,请问,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A: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如何理解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解释为:“关于《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朝阳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当地民政局将公寓楼赠送给敬老院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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