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时“公寓”、“商住两用房”是否可以视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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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穗源商学院
“公寓”、“商住两用房”是否可以在清算时按照“住宅”清算,实务中各地规定不一,今天我们就来简单聊一聊。
一、公寓、商住两用房的概念
1、公寓
公寓是商业地产投资中最为广泛的一种地产形式。目前全国各地的公寓标准不一样,本文所指的公寓主要包括住宅式公寓和商务公寓两种。住宅式公寓的产权为70年,商务公寓的用地性质为一般为综合性用地(商住)或商业用地,产权一般为40年。所以有些地方会把一部分住宅用地改为商寓。
住宅式公寓有一种特殊的类型是点式楼,点式楼一般是高层,以电梯为中心,围绕着很多户型,朝北、朝南、朝东、朝西的都有,所以有部分户型终年不见太阳,有些地区就把阳光照射不到的叫公寓,这种特殊的现象叫做住宅式公寓。
2、商住两用房
商住两用房,既可以居住,又可以注册公司办公,是适应一线城市发展政策和年轻人生活发展的新型居住形式。
这是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时候增加容积率的一个产品。众所周知,政府规划部门对容积率是有限制的,容积率不能太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增加容积率会把底层或者顶层盖成6.5米,这样既达到了容积率的要求,又增加了销售面积。销售宣传的时候会建议买房者从中间隔断,一般下面一层经商上面一层储物,所以这个房子既具备了经商功能也具备了住宅功能。
这种商住两用房有一般都是面积不大,纵深较长,一层符合普通住宅的条件,清算时按普通住宅算,降低企业税负,所以企业就采取这种措施。一是降低容积率,二是清算时按住宅以降低税负。
二、清算时公寓、商住两用房是否可以视为住宅?
在实际工作当中公寓和商住两用房是否可以视为住宅呢?对此,有些省市规定按登记的房产性质为标准,如海南、吉林;有些省市将公寓定义为非普通住房,如青岛、湖北。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琼地税发[2016]145号)
二、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以下资料判断其交易标的物是否为住房:
(一)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不包括个人自建住房)的,房产(总)证中登记的房产性质属于住宅种类(包括别墅、高级公寓),为“住房”;房产性质登记不明确或属于混合用途的,不属于“住房”。
(二)个人销售或购买自建住房,土地使用权证用地类型登记为住宅用地或商住两用,且房产证登记的房产性质为住宅种类的,为“住房”;土地用途、房产性质登记不一致或房产性质登记为混合用途的,不属于“住房”。
(三)实行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证两证合一登记的地区,是否属于“住房”以土地房屋权证中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准,即土地用途登记为住宅用地的,为“住房”;土地用途登记为商住用地或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且房屋类型登记为住宅种类的,为“住房”;土地用途登记为其他类型用地的,不属于“住房”。
(四)对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房屋权证中没有注明房产类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的,以主管土地或房屋性质(用途)认定的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或证明为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契税相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4]103号)
一、纳税人取得的房屋为公寓的,应以政府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属性信息判断房屋的性质。规划许可载明住房的,适用住房相关契税政策,规划许可载明非住房的,适用非住房相关契税政策。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05号)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加强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提出的“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原则和“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1、将胶州市自五类区调入四类区。
2、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四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5%-6%,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6%-7%,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行8%-10%。
3、莱西市、平度市五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4%-5%,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5%-6%,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行6%-8%。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02]163号)
一、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预缴土地增值税。其预征比例为:
(一)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依预售收入的0.5%预交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预售其他商品房,包括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及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等其他房地产按2%的比例,依预售收入预交土地增值税。
综上,关于公寓、商住两用房能否视为住宅,地方有明确规定的,按地产政策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建议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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