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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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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到期失效】

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东建房[2019]42号)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办)、财政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2019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第二次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园区、镇街普通住房2019年上半年平均交易价格情况,按照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按园区、镇街划分为三类标准:


一类标准长安、南城、松山湖、凤岗、莞城、东城、大朗、塘厦、寮步、虎门、万江、大岭山、沙田,价格标准为低于26483元/平方米(含);


二类标准石排、道滘、黄江、企石、茶山、高埗、厚街、樟木头、清溪、麻涌、洪梅、望牛墩、石龙、东坑、常平、石碣、中堂,价格标准为低于19535元/平方米(含);


三类标准横沥、桥头、谢岗,价格标准为低于15309元/平方米(含)。


二、本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2019年8月30日

附件: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东建房〔2019〕10号)规定,2019年第一次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执行至2019年8月31日止。为此,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我市2019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本次调整以2019年上半年各镇街(园区)普通住房的网签销售数据为依据,调整后的标准自2019年9月1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因此,自2016年2月22日起,普通住房标准不再作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依据,也就是说居民家庭在我市购房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缴交的契税,享受的优惠政策均按财税[2016]23号执行。目前普通住房标准主要用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住房及其他商品房(含非普通住房)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土增税预征率方面,普通住房为2%,其他商品房(含非普通住房)为3%,土增税核定率方面,普通住房不低于5%,其他商品房(含非普通住房)不低于6%。


下来,相关部门将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研判,定期调整和发布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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