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土地评估增值可否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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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十二:土地评估增值可否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扣除?
Q:
2017年6月,为了取得银行借款,我公司老板要求财会部门请评估机构对2015年取得的一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的原价为3600万元,取得了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土地评估价值为8280万元,财会部按照评估价值调整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现在,该项目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税务机关不允许按评估价值计算土地成本,要求我公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3600万元作为土地成本。请问,我公司的做法是否恰当?
A: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2)企业租赁。
(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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