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转让“小产权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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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十:转让“小产权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Q:
某省会城市一家民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利用本市城中村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成之后对外销售。请问,这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小产权房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A: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通常所称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经过规划部门审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出售时未经过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決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通知规定,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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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房地产,是指下列行为: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二)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虽然上面的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成为正式法律实施,但是其规定已经把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了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
所以如果没有什么意外情况的话,在不久的将来,土地增值税法正式实施以后,小产权房销售也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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