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会计资料或原始凭证残缺不全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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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十一:会计资料或原始凭证残缺不全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Q:
我公司是2006年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十多年来换了几任会计人员,由于工作交接不清,致使会计资料残缺不全。在2017年清算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公司无法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房地产开发成本原始凭证缺失,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第(四)项规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245号)规定,本通知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核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
(1)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2)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3)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4)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5)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从北京市的文件可以看出,核定四个成本项目的前提是申报资料虚假。对于你公司这种情况,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规定,应当进行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以示惩罚。
对于你公司这种情况应当从严从高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目的是严肃税收法纪,规范纳税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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