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已经取得发票,尚未支付款项的成本费用可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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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十二:已经取得发票,尚未支付款项的成本费用可否扣除?
Q:
2018年6月30日,我公司将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的有关清算资料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提出,该项目有一些建筑安装工程费只有增值税发票而没有支付工程款的凭证,工程款没有实际支付不得税前扣除。请问,税法有这样的规定吗?
A: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上述文件强调的是税前扣除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没有要求必须支付款项,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之间相互赊欠是很正常的现象,只要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就足以证明成本费用已经发生,无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允许税前扣除。
为了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之间虚开发票的情况,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查成本费用时特别强调,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与施工企业进行了工程结算并取得了相应发票,尚未支付款项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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