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代转让方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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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十四:代转让方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
Q:
最近,我公司受让一宗老国有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该项土地评估价为4650万元。因为该企业当年取得的工业用地属于划拨土地,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国企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然后再转让。
为取得这宗土地,经过双方协商,我公司代该企业补缴了15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国土管理部门为我公司开具了带财政章的收据。我公司按评估价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支付该企业土地转让费用3100万元,取得了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支付土地使用权的总金额还是4650万元。
请问,我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可否扣除?
A: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你所讲的老国企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你公司,成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如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划拨土地转让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你公司代老国企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不属于你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你公司应做捐赠处理。你公司代其他企业补缴的土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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