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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学土增(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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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穗源商学院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税种之一,备受企业及税务机关的重视,那么土地增值税难在哪里?如何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从今天开始,我们一起从基础知识开始学习土增,分析土增,搞定土增!

在上期小白学土增(十八)中,我们学习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1)”。

那么今天我们学习的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2)”。

首先穗友们看下面的导图,来对基础知识有一个了解。

有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知识上述基础知识导图介绍的十分详细,穗友们在认真阅读之后,相信大家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就基本掌握了。

学习

上期问题答案解析:


1.纳税人转让房屋,既没有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需要核定征收?

答:根据(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比如,最新的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6号公告明确,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2.缴纳土地增值税什么情况下需要核定?

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穗友们在看了答案之后是不是和自己所做出的答案一样呢,如果一样的话说明穗友们对上期的知识以及掌握了!小编在这里给穗友们点个赞!

相关政策链接: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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