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关于统一全市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旧房及建筑物,转让时实行核定征收,现将全市统一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1、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为3%;
2、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为5%。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2019年4月29日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
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局在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过程中,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情形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地域之间差距过大,最低的1.5%,最高的5%,影响了全市税政的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绍兴税收营商环境。
本公告可以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政策,规范各级税务机关自由裁量,优化绍兴税收营商环境。
二、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含下辖县、市)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确定为: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的,核定征收率率3%。
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的,核定率征收率5%。
三、落实的措施要求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