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缴纳的印花税可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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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十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缴纳的印花税可否扣除?
Q: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整个经营过程中,签订了很多合同。例如,土地出让合同、委托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借款合同、房产销售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已经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缴纳了印花税,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扣除?
A: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印花税应当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合并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此项费用不是据实扣除,而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中包含了印花税,如果再扣除则属于重复扣除,为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此项规定的含义是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再重复扣除印花税。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的范围包括了印花税,这只是会计核算科目的调整,并没有改变印花税税前扣除的实质,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印花税不能重复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缴纳的印花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
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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