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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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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统一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征率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差别化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包括非住宅类房产、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同一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计算销(预)售收入,适用相应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计算销(预)售收入或计算不准确的,统一按高预征率房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情形的,核定征收率为5%。


三、关于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统一规范全市预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起草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以明确若干政策和征管事项,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


二、制定《公告》的指导思想


以便利纳税人理解、便于基层执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准确理解掌握相关政策为要求,以细化明确相关征管事项为路径,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方面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与操作指引。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三条,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征率、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公告的施行时间等,具体如下:


(一)《公告》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调整与统一了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并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增值水平制定了差别化预征率。简化后的预征率只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类,不再单独将“别墅、排屋”与“营业用房”设为一类,相比原有的政策不仅消除了地区间的税负差异,而且更易于纳税人与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并操作。


(二)《公告》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情形的旧房及建筑物转让项目,确定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基层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提供依据。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期),《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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