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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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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调整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函

附:各地关于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条件及免税问题的规定

深圳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持房地产调控的连续性、稳定性,适时调整完善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展,根据市领导有关会议精神,对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普通住房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我市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为: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积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该标准自2019年11月11日执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5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同时失效。


执行之日尚未缴纳相关税费的交易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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