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了降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成本,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标准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6%。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四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四地税发[2010]58号)第二条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标准:……;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转让收入在5千元以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6%,每平方米转让收入在5千元(含)以上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7%”的规定,在本公告实施的同时废止。
一、政策修订背景及意义
为了降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成本,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内容重点
新政策对旧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标准进行了修改,并取消按单价区别核算税率,以便于简化征收操作,降低纳税人负担,能够有利于促进征纳和谐。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由5000元/平方米以下适用6%、5000元/平方米(含本数)以上适用7%,统一调整为6%。”
三、落实的措施要求
窗口单位及管理科室负责辅导具体工作。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四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四地税发[2010]58号)第二条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标准:……;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转让收入在5千元以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6%,每平方米转让收入在5千元(含)以上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7%”的规定,在本公告实施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