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
(三)非住宅项目,预征率为4%
(四)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对符合核定征收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项一核”的原则,根据其房地产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建安造价标准等指标进行具体的评估测算后,分项目确定核定征收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现行有关政策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测算方法及步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