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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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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非普通住房、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季)预缴土地增值税,应当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按月或按季由各区(市)地税机关确定。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三)对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三控一促”管理办法》附件2-《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附表》的参考表样2。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特此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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