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4]81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近期接到部分市、县、区局来函就法院裁定(判决)或行政确权方式取得的房产再转让,其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的请示,希望省局予以明确。为进一步明确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通过法院裁决(判决)或行政确权方式取得但无法提供发票的房产,再次转让时,可按法院裁定(判决)书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确定的金额确认购置成本,比照财税[2006]2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税务机关已作出结论的,不再调整。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