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5%;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3.非住宅不低于7%。
(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外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8%;
3.非住宅不低于9%。
二、【条款废止】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