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的规定,经研究,对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相关要求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一、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住宅(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除外)预征率为1.5%,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0%。营业性用房,预征率为1.8%。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2.8%。
二、认定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材料向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认定申请表,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审核同意后出具“芜湖市装配式建筑或绿色建筑证明单”。
三、登记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芜湖市装配式建筑或绿色建筑证明单”、项目登记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进行登记和税种认定。
四、核算与申报
(一)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或绿色建筑必须单独进行核算,准确反映销售收入和取得的其他经济利益。
(二)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或绿色建筑与其他开发商品应分别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
(三)对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未按要求办理登记的,或者已办理登记但未分开核算、分别申报的,仍按原规定的预征率执行。
特此公告。
一、调整的背景
随着国税地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办理流程的公告》(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的部分内容需要修改。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16〕56号)规定“对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土地增值税实行1.5%的低预征率;对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凡预征率超过1.5%的,要在现行预征率基础上下浮0.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地税函〔2016〕446号)规定“装配式建筑的认定以当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绿色建筑的认定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经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篇)为依据;主管税务机关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应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调整的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的(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1.住宅(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除外)预征率为1.5%(其中: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因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实行1.5%的土地增值税低预征率,保障性住房、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现行预征率分别为0%、1.5%,不超过1.5%,其他按规定保持不变。
2.营业性用房,原预征率为2%,现调整为1.8%。
3.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原预征率为3%,现调整为2.8%。
(二)申请与登记的流程
认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修改资料向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认定申请。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审查确认后,出具“芜湖市装配式建筑或绿色建筑证明单”。
登记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芜湖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证明单”、项目登记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进行登记和税种认定。
(三)核算与申报
1.在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时,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与其他开发商品应分别申报。
2.对于已办理登记的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未分开核算、未分别申报的以及未办理登记的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不执行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仍按原规定的预征率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办理流程的公告》(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芜湖市装配式建筑 绿色建筑证明单
2.绿色建筑认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