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关于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6〕2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2018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发生业务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