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关于对政协肇庆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4号政协提案的答复
《关于肇庆市不动产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及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以下简称《规程》)等的规定,不动产转让交易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据实清算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其中,《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并不意味着税负较据实清算大幅降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具体规定为: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在工作实际中,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的不同,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并不意味着税负会比据实清算大幅降低。
三、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务部门不能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通知》要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综上所述,你们提出的“司法拍卖不动产;老旧、破产项目;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的房屋转让”等项目转让交易的土地增值税是否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税务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不动产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其税负不一定比采用据实清算方式低。
下一步,我局将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为促进我市不动产行业产业发展,服务好肇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贡献税务力量。
一是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用好用足税权,根据转让不动产项目的实际情况,客观评估项目增值幅度,科学测算清算税负,合理确定核定征收率。
二是认真总结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广泛征集纳税人意见建议,立足肇庆实际积极向上级管理部门建言献策,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不折不扣落实好上级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全面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
三是落实好涉税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加强与市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优化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办理流程,多措并举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纳税人办税便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