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清远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全省(不含深圳,下同)个人二手房转让税负和征管流程,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广东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函〔2021〕406号)。根据省税务局该份文件精神以及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房住不炒”要求,按照有利于“便民办税、为民减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廉政风险的原则,清远市税务局对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5%,下调0.5个百分点。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3%的核定征收率。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原来的5.5%调整为5%,下调0.5个百分点。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规定与法律法规、上级相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