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以外的情形,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仍按《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规定执行。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房住不炒”,有效规范二手房税费种管理,统一个人二手房转让税负和征管流程,市税务局按照有利于“便民办税、为民减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廉政风险的原则,制定了《公告》,对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执行全省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以外的情形,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仍按《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规定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