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局内各单位:
为统一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清算规程》)等规定,现就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清算集体审核工作机制
土地增值税既是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房地产业的主要税种之一,而组织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实现宏观调控功能和公平企业税负的关键环节。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的专业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给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做好清算审核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和压力,对此,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保持清醒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清算集体审核工作机制,为防范执法风险,顺利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1.各级地税局应综合考虑本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数量、分布现状和基层税务分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执法能力等实际情况,以地税局或税务分局为单位成立若干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组,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具体工作,每个清算小组不少于2人,清算人员可从税务分局、税政、征管等部门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
2.各税务分局应成立由综合业务、税源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集体审议工作组,由分局负责人担任组长,主要负责对清算小组提交的所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进行集体审议,作出清算审核结论;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和达到重大清算项目标准的清算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提请市、县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重大清算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各市、县地税局应成立由税政、法规、征管、计财、稽查、税务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集体审议委员会,由局领导担任主任,具体事务工作由税政部门负责,主要负责对各税务分局清算集体审议工作组上报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和达到重大清算项目标准的清算项目进行集体审议,作出集体审议结论。
二、规范清算流程,严格清算工作作业
(一)清算受理
1.税务分局要充分利用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信息、开发项目情况登记信息、第三方信息等,掌握开发项目销售进度,跟踪了解清算项目是否达到清算条件,对符合可清算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研究是否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对确定要求纳税人清算的,应及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税务分局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后,应及时移交清算小组,由清算人员对清算项目是否符合清算条件、报送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主管税务分局名义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齐全完备的,予以受理,并由清算人员在纳税人清算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受理人、受理日期和受理税务机关。
4.对清算项目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纳税人,由清算人员制作《补正材料告知书》,并以主管税务分局名义告知纳税人。
5.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告之不予受理理由,将有关清算资料及时退还纳税人。
(二)清算审核
1.对确定受理的清算项目,由清算小组按照要求及时开展清算审核工作。每个清算小组既可以负责审核一个完整的清算项目,也可以负责审核一个清算项目中的某个部分,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清算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2.清算小组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清算审核工作的重点、内容和要求按照《清算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3.清算小组在清算审核中,未发现涉税问题的可直接制作《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审核报告》,报税务分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集体审议工作组审议;发现涉税问题需要对纳税人进行约谈举证的,开展约谈举证的方法步骤、工作要求、表证单书等参照《纳税评估管理作业指导书》的有关规定进行。
发现清算项目符合《清算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8号)的有关要求,做好核定征收清算审核工作,并制作《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审核报告》,报税务分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集体审议工作组审议。
4.各级税务机关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引入税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辅助清算小组做好清算审核工作。
5.清算小组将清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告知书》,交纳税人核对确认,听取纳税人陈述、申辩的意见。
6.清算小组根据清算初审情况和审核交换意见,确定初审意见,制作《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审核报告》,报税务分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集体审议工作组审议。
7.税务分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集体审议工作组应按照职责权限,对清算小组上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审核报告》及时开展集体审议,形成《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集体审议纪要》,作出审议结论,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特殊声明的,应当在纪要中载明。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和达到重大清算项目标准的清算项目,应填写《土地增值税重大清算项目集体审议提请书》,提请市、县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
8.清算审核结束后,由清算小组以主管税务分局名义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清算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督促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整并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相关内容,并做好补、退税工作。
9.税务分局要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8号)和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纳税人清算申报之日后再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三、加强税务稽查,发挥以查促管作用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算项目,税务分局可提请市、县地税局选案办,建议对相关纳税人实施稽查: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申报,逾期仍不清算申报的;
2.不配合清算审核,不能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3.对清算审核发现的问题,未按税务部门要求改正的,或不能充分解释说明、提供资料,消除嫌疑的;
4.其他需要实施税务稽查的。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有关资料按照《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浙地税函〔2005〕191号)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附件:(略)
1.税务事项告知书(适用土地增值税可清算)
2.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审核报告
3.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集体审议纪要
4.土地增值税重大清算项目集体审议提请书
5.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告知书
6.税务事项告知书(适用下达查实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
7.税务事项告知书(适用下达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